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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其组织大纲的内容,必须按照《公司条例》明确规定的范围进行。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变更公司的名称;
(2)变更公司的目的条款;
(3)变更公司的股份资本:追加资本或减少资本;
(4)公司重组。
上述内容的变更无须办理公司重新注册手续。但,如果公司股东将其无限责任变更为有限责任,就必须办理公司重新注册。
公司大纲的变更不得增加公司股东的资任
变更公司大纲的条款不得增加公司股东的责任和负担。无论公司大纲如何规定,任何人在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之后,而修改后的公司大纲要求各股东认购的股份超过在修订大纲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或以任何方式增加股东出资的责任或超过他的所应交付公司的股款的,各股东则不受前项修改约束。但,任何股东在前项修改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受其约束的除外。
公司组织大纲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原本可以合法地包含在公司章程内的,公司可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改变上述情况。制定者之所以将一个条款置于公司组织大纲之内而不置于公司章程之内,其目的是为了使变更这一条款变得更加困难,甚至完全不可能。
应公司股东的请求,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的副本应派发给每位股东。倘若公司违反这项规定,公司及每个失职的高级职员每次应被处以200港元的罚款。公司组织大纲的某些条款变更后,在变更生效之日以后派发的公司组织大纲副本应当符合变更后的内容。如果某些条款变更之后,公司在变更生效之日以后派发的公司组织大纲副本与变更后的内容不符,公司及每个失职的高级职员每次应被处以5000港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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