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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旅游企业隐瞒营业收入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4-08-26 11:53:20

   ()基本案情

  市旅行社A,组织旅游团赴B国旅游,并次性在国内收取有关费用,包括往返机票、食宿贯用等100万元,到B国以后改由B国的c旅行社接待,按协议该付给c旅行社50万元。但是该旅行社主管领导,A又考虑组织本社职工家屑赴B国旅游。为从公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又可以合理地人账,所以与c旅行社协商,将应交的旅费50厅元扩大到80万元,将增加的30万元暂存于c旅行社路上,日后本社职工家属级团来旅游时仍有C旅行社接待,这30万元作为其旅赛的一部分(扣除C旅行社因增加30万元收入在B国多交的税款)。入旅行社按(10080)×州申报纳税,实际上份漏了国家税款营业税1.5万元(305),还有所得税等税费,侵害F国家财政利益。

   ()性质认定及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澜》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费威去付给该团企业的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境内的也比照执行。

税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经过多方查证,确认其存在转移收入饱漏有关税款的行为,因此责令其补缴营业税15万元,限其退回账外款项,并补交所得税。因该旅行社转移收入,愉调国家税款,并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手段较为恶劣,因此应给予定的罚款处理。经研究决定,对其处十75万元罚款,对企业当事人追究必要的法律责任。

   ()账务调整

1.调憨营业收

 借:新收账款  30W

 贷:营业收入   3W

2.补计营业税惫;

 借:背业税金反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金一营业税  15000

3.上交营业税

 借:府交税合营业税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4.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小一税务罚款75000

 贷:银行厅款    75000

   ()审计对策

   首先应核实企业对境外旅游营业收入的核算是否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无多扣接团介业费用或私设小金库本予入账的情况,其次要核实纳税申报是否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