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件
某广告公司系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主要经营国内、外的广告介绍服务业务以及照相扩印、影印等,其实现的利润上交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汇总核算。
在19944年税收检查时,检查各有关收入账户,发现该公司上半年购置的照相机、扩印机等设备,价值29l,644元,直接冲减了“出口广告收入”账户,除漏交营业税外,还影响了利润。经查实,该公司自1993年成立后,原有设备不足,需添置—部分设备,但缺乏资金来源,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口头同意,可以从业务收人中列支部分设备购置款。为此,该公司将上述设备的购置款直接在广告收入中坐支,造成错漏。
(二)性质认定及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该公司购置的照相机、扩印机等设备所支付的291,644元,应进行调账,予以纠正。按5%税率补交营业税14,582元。
(三)账务调整
1、将设备支出调整:
借:固定资产 291,644
贷:营业收入一出口广告收入291,644
2.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4,582
由:应交锐金一应文营业税14、582
3 上交税金:
借:放交税金 应文营业税14,582
贷;银行存款 14.;82
(四)审计对策
应注意审查营业收入的借方发生额是否有合法、真实的汇账依据,有无任意抵减营业收入的情形,如有异常,应追查核实,作出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