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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某国际集装箱联运公司,为扩大对某避税港的投资,与一在该避税地注册的运输公司A公司合谍,在从事联营业务时,故意将在境外由A公司承运的营业额大大提高,并利用各种借口期瞒税务当局。
在税务查账时,税务人员发现该联运公司的营业收人逐月呈续促下降趋势,但营业成本却未见厂降,反而有上升的趋势,税务人员质询有关企业篓管人员,企业主管人员的辩解是境外运输成本逐渐上升。税务人员觉得该公司的辩解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为慎重起见,遂函询了国内有关海运主管机构,得到国际市场运输价格并无上涨的答复。另外,通过其他调查也发现,A公司关于我国该联运公司的营业收费明显高于其承运第三方货物的运输价格。
(二)性质认定及处理
上述做法违反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人员确认,A公司与我方联运公司存在转移收入的伤税行为,责令其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三)账务调整
1.补计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一营业税
2.文锐款时:
借:斑交税金—营业税
贷:银行作款
3.交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税务罚款
贷:银行厅款
(四)审计对镣
(1)采用对比分析,看其营业收人变动荡势是否合理;
(2)向有关机构朗询商品或劳务服务价格是否合理;
(3)审查企业有无故意分解转移营业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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