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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工业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一般视同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的可以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新开业的预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开业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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