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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保证有限公司不及股份有限公司普遍。保证有限公司可分为有股份资本的保证有限公司和无股份资本的保证有限公司,而后者在香港较为常见。
在公司无股本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仅在公司清盘时负责向公司注入资本,以清偿公司的债务和支付公司清盘的有关费用。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他们作出的保证中规定的数额。这类公司的股东一般无须向公司提供营业或流动资金,所以公司的流动资金在正常情况下须由公司另行筹集。
保证有限公司可在它的公司组织大纲中规定,每个股东必须保证,在他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或在他已停止作为股东后的1年内,在公司清盘时,承担清偿在他停止作为股东之前公司所负的债务。如果公司清盘时,公司股东的责任不足以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清盘人仍然可以追究公司清盘前1年的股东的责任。
设立保证有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从事非营利性质的事业,例如推动和发展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社会福利、体育竟技等,而不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贸易活动。因此,这类公司通常不需要最初的股份资本。在香港,保证有限公司主要用于兴办慈善事业和组织俱乐部会所、会社或其他社团机构进行活动。有些学校也采用保证有限公司的形式实行管理。
保证有限公司也可以拥有股份资本,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在香港,公寓住宅管理公司就属于这类性质的公司。公寓住宅的房客即为公司的股东。由这些股东出资建造公寓住宅,然后,由住宅管理公司将住宅出租。为了筹措建造公寓住宅的资金,管理公司就需要募集初的资本。待住宅建成之后,管理公司可以将经营租赁业务所获得的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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