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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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08-26 11:45:23

  股份有限公司是香港最常见的一种公司形式。这类公司股东的责任以其认购和持有公司的股份为限。公司股东仅对其认购的股份的未缴付股款部分承担责任。如果他们的股款已全部缴付,就不存在其他的责任了。然而,有些公司股东如果同意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连同这笔额外的费用,他们所负的责任实际上已超过其股份的名义价值(即面值)。这类公司股东在支付其股份的名义数额以及上述额外的费用之后,其责任便完全解除。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按照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享股息和红利。

  依据《公司条例》第159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公司组织大纲作出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设董事或经理若干人,或董事总经理1人,承担无限责任。另一种做法是,公司可通过一项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组织大纲,并规定董事、经理或董事总经理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公司条例》所作的定义,香港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包括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在内。这种对公司的分类沿用了英国公司法的一贯作法。而欧洲大陆法国家则将有限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前者相当于香港的所谓公众公司,而后者则相当于私人公司。在中国大陆制订的公司法规中,则将有限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类。这种分类法固然是沿用了中国有关公司立法的传统,但,也可以从中窥见中国法律受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德国法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