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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章程的形式作了规定。在1984年8月31日以前成立的公司仍采用原公司条例中规定的章程的格式,而在此日期之后设立的公司,其公司章程的形式和内容应根据《公司条例》附表1甲表以及《1984年香港公司条例(修订)))的规定制定。
《公司条例》附表1甲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规定公众公司的管理章程的格式和内容,第二部分是关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章程的格式和内容。《公司条例》要求每一间公司的章程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根据《公司条例》第12条的规定:
(1)公司章程必须用英文写成,并且印制成册;
(2)按其内容分为段落,分别用阿拉伯数字标明1,2,3节;
(3)公司章程必须由在公司组织大纲上签名的每位认股人在见证人的主持下签署姓名。见证人也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发起人在向公司注册官呈报公司章程进行注册登记时,可以附上详章程的中文译本。若因中、英文两种文本的内容不相符合而发生争执时,则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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