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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条例》第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以及无限公司必须在注册公司组织大纲时,同时呈报公司章程,办理注册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应将其章程在公司注册处进行登记,但也可以不必登记。然而,保证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则必须将其章程进行登记,因为附表1中丙表、丁表以及戊表并不当然被认为是上述各类公司的章程。《公司条例》还要求保证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该类公司拟议登记的股东人数,并同样要求无限公司的章程也必须载明它拟议登记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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