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家证券交易所于1891年成立。现时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是由以前四家交易所于1980年组成,并于1986年4月正式开业。经过十七年的发展(截至2013年),联交所今天已从一家本地证券交易所晋身成为一家主要的国际证券交易所,更是中国大陆众多企业海外证券市场首选地。
现时的香港联交所是中国大陆众多企业海外证券市场首选地
■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基本规则
证券类别 | 股本证券、债务证券、由第三者发行的衍生工具、单位信托基金和投资工具 |
债务证券 | 接受债务证券上市,即使申请人或其母公司的股本证券没有在主板上市 |
市场目的 | 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 香港、百幕大、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可作第一或第二上市如属第二上市,按个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其他司法地区 |
投资对象 | 所有投资者 |
■ 香港联交所上市具体规定
盈利要求 | 过往三年合计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 |
营业记录 |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 |
主线业务 | 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有关营业记录规定的弹性处理 | 联交所只对若干指定类别的公司(如基建公司或天然资源公司)放宽三年业务记录的要求,或在特殊情况下,具最少两年业务记录的公司也可放宽处理 |
业务目标声明 | 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
附属公司经营的活跃业务 | 实际上联交所要求发行人必须对其业务拥有控制权 |
上市后保荐期间 | 申请人上市后,将不须保留保荐人(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
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召业务记录期间有变 | 三年业务记录期间须由基本相同的管理层管理 |
竞争业务 | 控股股东如进行任何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或会导致申请人不适合上市(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
最低市值 | 股票上市时市值须达一亿港元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市值须达一千万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 | 股票五千万港元或己发行股本的25%(比较高者为准);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占已发行股本的百分比可降至10%。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权证”)须占已发行权证数的25% |
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的最低持股量 | 并无有关规定 |
股东人数 | 上市时至少须有100名股东 |
包销安排 |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
招股机制 | 就公开认购部分的分配基报,以及遇有超额认购时配售与公开认购两部分之间的回补机制订有详细规定。如果公众很有可能对申请人的证券有很大的需求,申请人不能只以配售的方式上市 |
■ 上市申请程序
新申请人 | 排期申请表格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二十五个营业日前同上市文件较后期的草稿呈交联交所;一些有关文件可分批呈交 |
上市发行人 | 草拟上市文件连同各项所需的证明文件须在上市文件拟付印前至少十个营业日呈交,申请表格须在上市文件拟付印前至少两个营业日呈交 |
■ 上市发行人的持续责任
信息披露 | 在各有关财政期间结束后5个月内及3个月内分别刊发年报及半年报告;董事酬金以累计总数形式披露,亦按收入所属范围作分析 |
业务性质出现重大改变 | 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业务性质出现重大改变属于一般披露责任的范围实际上,上市后首12个月内,发行人不得作任何收购或出售以致发行人在招股章程中所作的主要承诺出现根本改变,除非情况特殊且己得到独立股东批堆(控股股东不得投票),则作别论 |
■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条件
1. 1、最低公众持股数量和业务记录
市值少于100亿港元,公众持有股份至少25%。
市值在100亿港元以上,由交易所酌情决定,但一般不会低于10%或10%-25%,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股票,必须由不少于三人持有,且每次发行的股票至少由100人持有。
2. 2、最低市值
上市时预期市值不得低于1亿港元。
3. 3、盈利要求
最近一年的收益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且前两年累计的收益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非日常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及亏损)。
4. 4、上市公司类型
吸引海内外优质成熟的企业。
5. 5、采用会计准则
香港及国际公认的会计原则。
6. 6、公司注册和业务地点
不限。
7. 7、公司经营业务信息披露规定
申报会计师报告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的结算日期距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香港联合交易所中国内地企业上市条件
1、必须是在中国正式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必须受中国法律、法规的制约;上市后最少在三年之内必须聘用保荐人(或联交所接受的其他财务顾问),保荐人除了要确定该公司是否适合上市之外,还要向该公司提供有关持续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上市协议的专业意见;
2、必须委托2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
3、可依循中国会计准则及规定,但在联交所上市期间必须在会计师报告及年度报表中采用香港或国际会计标准。上市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必须是联交所承认的会计师;
4、必须委任1人与其股票在联交所上市期间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传票及通告;
5、必须为香港股东设置股东名册,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票才可在联交所交易;
6、在联交所在市前要与联交所签署上市协议。另外,每个董事和监事需向联交所作规定的承诺,招股书披露的资料必须是香港法例规定披露资料。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上市半年内不能出售该部分股票,半年以后仍要维持控股权。
■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基本上市要求
· 公司须在中国内地、香港、百慕达及开曼群岛的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但目前BVI等地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也被接纳获准在香港上市。除此外,需要满足的其他基本条件有:
1、公司必须有主营业务。
2、公司在上市前两年必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了运作。
3、公司必须委任保荐人,以协助它的上市申请、审阅所有有关的文件及确保公司做出适当的披露。
4、首次招股的最低公众持股比例要达到3000万港元及占总股本的25%;
5、管理层股东必须接受为期两年的管股限制期,在这一期间,各持股人的股份将被搁置在一个各方都同意的存储处。高持股量股东则有半年的售股限制期;
5、对申请上市企业没有最低利润要求。
由于是新兴企业,所以对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将会更加严格。联交所针对这一板块上市公司提出的新增加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各企业提供:一份《良好业绩声明》,其中要详细说明在上市前的两年中公司的发展情况;一份《经营目标声明》,其中要详细说明在上市后的两年中公司的发展规划;无须审计的公司经营季度报告;与《经营目标声明》进行对比的公司业绩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
香港市场对于国内企业的吸引力,在于它是在同一文化背景下的最成功的国际资本市场,与投资者可以比较容易沟通。同时由于联交所已经和美国NASDAQ签署了备忘录,一些股票可以同时在两地上市交易,这也为渴望更大规模融资的中国企业打开了又一扇窗。创业板市场对于中小企业上市也存在障碍,由于它要求所有递交到职交所的申请文件都必须是正式文本,而正式文件需要大量专业人员的参与,这就要求企业在上市成功之前就投入大量的资金聘请律师、会计师与投资银行来完成文件的准备。
香港金融业竞争十分激烈,这里有500多家大大小小的券商,从事IPO保荐和承销业务的投行也有近百家,IPO的承销费率远远低于内地A股的承销费率。而且,对于这些公司的长远发展而言,来香港IPO只是迈出了第一步,它们要利用香港这个国际化平台不断发展,由小变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