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第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本局会加征全部欠款(包括第二期税款)的5%的附加费,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
本局可在缴税日起计6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包括5%附加费)再加征10%的附加费。
如纳税人扔未全部清缴税款以及附加费,本局通常会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的通知书。
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必须于法定时限内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施欠税额的金钱(如有的话)交予税务局。如该人士未能照办,则须负上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的个人法律责任。
本局可向区域罚款申请发出传讯令状,向欠税人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除须缴付在登陆判决时已经到期缴付的欠税外,还须负责缴付法院费用、定额诉讼费用以及申索诉讼开始至判定债项全数清缴日期间的利息。
有关判定债项利息的其他资料,请参阅判定债项利息。
如获法院裁定的债项扔未清缴,本局可申请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扣押纳税人的动产;或就该名纳税人的不动产执行押记令。本局亦会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
若纳税人没有缴付税款的意图离开香港或已经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税务局局长可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离境指示阻止该纳税人离开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