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京群岛的主要银行有:Barclays Bank、Bank of Nova Scotia、Chase Manhattan Bank、Banco Popular、Development Bank of the Virgin Islands等。另外,维京政府不会对外透露公司所有人资料,除非涉及黑社会贩毒洗钱。其和美国签有「共同法律协助协议」(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以便防范犯罪组织的利用。
1998年当时世界主要境外公司设立地点-巴拿马,由于发生诺瑞加事件与美国政府关系非常紧张,造成美国许多律师事务所的恐慌,因为他们发现,他们的客户皆是以巴拿马境外公司与他们往来。巴拿马境外公司地位的危机,正提供英属维京群岛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来拓展其境外公司市场,几乎在同一天内大批的巴拿马境外公司迁册到BVI来。
自从1984年国际公司法实行以来,已有超过400,000家公司在此注册,而在过去三年内,每年皆有平均53,000家的新公司在此注册。其年度政府规费已占了其国家年度总收入的一半,BVI境外公司的注册服务,集中在托特拉岛(Tortola)上的首都所在地洛德镇(Road Town)。来维京政府为维持其良好声誉,避免与贩毒洗钱及其它可疑的行业联结在一起,因此对于其境外公司采取许多加强管理措施,如:建立不受欢迎客户的黑名单(Database of undesirable clients)。且于2000年12月29 日,洗钱防治法(Anti-Money Laundering Code of Practice, 1999)开始生效。此法明确规范了纪录保存、训练以及其它相关事项的标准。此外,维京群岛也不鼓励境外银行的成长,但其国际商业公司(IBC)却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境外实体,被广泛运用于金融控股及投资以及信托管理,此外,其在共同基金、保险,甚至船舶登记及营运方面也发展得很成功。
另外,于1998年1月2日生效的BVI共同基金法「BVI Mutual Funds Act, 1996,及Mutual Funds(Amendment)Act, 1997」,规定此修正法案通过之前,设立维京公司从事共同基金业务的境外公司,最晚应于1998年9月30日以前,必须取得维京政府的注册或认可,如果公司营业项目不涉及共同基金业务,但公司名称有Fund字眼,亦须在1998年9月30日以前办理公司名称变更。
BVI地区的众多银行机构,为BVI公司的全球化运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极大的方便了国际投资者和国际贸易从业者通过BVI公司进行全球贸易和全球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