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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伙企业的种类

发布时间:2014-08-26 11:42:14

深圳合伙企业有两种,即合伙经营和有限责任合伙经营。


  合伙经营有时也称作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章程而组成。普通合伙人指有限责任合伙人以外的任何合伙人。普通合伙经营有以下一些特点:
  (1)全体合伙人有权向深圳合伙企业投入同等或者不等份额的资本。他们各自出资的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某种技能或专门知识。


  (2)合伙人按其投资的比例和对深圳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享利润。


  (3)除合伙合同或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深圳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他们往往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在合伙经营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如有的做推销代理人。有的负责人事调配工作,有的负责购销业务。一般说来,所有合伙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均享有同等的权利。


  (4)在深圳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在合伙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均为商号及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商号的每个合伙人按营业常规办理该商号业务所作出的行为,均对该商号及其他合伙人有约束力,但,如该合伙人事实上无权为该商号办理此项特别事项,而与之进行交易的人也明知其无此权力或不知或不信其为合伙者则不在此限。


  (5)全体合伙人对深圳合伙企业的亏损和债务负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必须以他个人的全部财产对深圳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商号合伙人因处理商号日常业务或经其他合伙人授权处理业务时。因错误或遗漏而致使他人(不是合伙人)遭受损失或伤害.或被罚款项,则商号在该合伙人在上述错误或遗漏范围内,须负责任。


   (7)合伙经营中.合伙人的人数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限额20人。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超过20人的较大的联营组织必须依法注册为公司。

  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是包括一名或数名有限责任合伙人和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的商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参与深圳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对合伙经营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经营中的普通合伙人则负责深圳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对该商号的一切债务及义务承担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商号的债务及义务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的数额为限,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商号的债务及义务承担无限责任。


  若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合伙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则在其参与管理业务时,应当如同普通合伙人一样对该商号在这段期间的一切债务及义务负责。


  有限责任合伙人在继续合伙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其出资额的任何部分提取或收回,若有此种情况发生,则须对商号的债务和义务负责,其责任以不超过其已提取或收回的数额为限。


  有限责任合伙经营适用《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