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北爱尔兰投资环境简介
一、英国北爱尔兰--历史:北爱尔兰素有绿王国之称,属英国政府管辖,首都贝尔法斯特(Belfast)。这里自然风光优美,空气清新,广袤的绿色草原和数不清的青山绿水勾勒出北爱兰独有的以“绿色”为主线的自然景观。沿着北爱尔兰的海岸线往北,繁忙的海港与有着数百年历史的古堡相交辉映,现代的生机与历史的底蕴在这里和谐并存。西部、南部与爱尔兰接界,北濒大西洋,东南临爱尔兰海。面积1.4万平方千米。划分为26个区。人口1,685,000(2001年),主要为爱尔兰人。首府贝尔法斯特。地形中间低平,周围多山。主要河流有班恩河。上游的内伊湖,面积 396 平方千米,是英国最大的湖泊,属冰蚀湖。属温带海洋性气候。
二、英国北爱尔兰--生活习惯:北爱尔兰的人民热情友好,刑事犯罪率为全英最低。富地方特色的北爱尔兰音乐、舞蹈以及美丽的自然风光和丰富久远的文化,烘托出北爱独特的异域风情,使这个点缀在绿色草原上的城市成为了一个旅游观光的好去处。
英国北爱尔兰经济商机?xml:namespace>
北爱尔兰农业以畜牧业为主,约有85%的农业收入来自家畜和畜产品,主要农产品有小麦、燕麦、马铃薯、亚麻等。工业以机械、造船、纺织、电气设备为主,所产亚麻织品极负盛名。公路网密集,铁路线北通伦敦德里,南达都柏林(爱尔兰共和国首都)。贝尔法斯特为主要的交通和工商业城市。
中·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下列现行税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包括附加地方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所得税;
2.公司税;
3.财产收益税。
(以下简称“联合王国税收”)
二、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缔约国任何一方增加或者代替本条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二)“联合王国”一语是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包括根据国际法已经标明或以后将标明的联合王国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根据联合王国关于大陆架的法律,对于海底和底土及其自然资源,联合王国行使权利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联合王国;
(四)“国民”一语是指:
1.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具有中国国籍的任何个人和按照中国法律取得中国国民地位的任何法人、合伙企业或其它团体;
2.在联合王国,任何按照联合王国法律具有联合王国国民地位,且在联合王国境内有居住权的个人;以及按照联合王国法律取得联合王国国民地位的任何法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其它实体;
(五)“人”一语是指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其实际经营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九)“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联合王国方面是指国内收入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关于适用本协定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居 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分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国家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注册英国爱尔兰公司注意事项:
1.注册地点:以上程序适用于在英格兰或威尔士注册办公地点的公司,若公司在苏格兰或北爱尔兰成立,则须在当地注册。苏格兰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规非常接近,北爱尔兰的法规也大致相同,但仍有不少区别,建议咨询专家意见。
2.公司与商业用名:公司名称的选择受相关条例限制,如不允许使用与已注册公司相同的名称注册,暗含与皇家、政府有关联的词语会受到限制。
3.其他注册公司类型:合伙人、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LLP)、合资公司、独立商人等